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P297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P294-296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296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加转以后年度抵扣。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296
  【特别提示】加速折旧的新增规定(新增)
  时间条件: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新规定
  ——特殊企业的加速折旧新规定
  注意:有限制性的规定
  (1)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新规定
  加速折旧方法:
  ①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特殊企业的加速折旧新规定
  适用行业(6个):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加速折旧方法: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限制性规定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