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91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300
  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300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92
  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混合发挥作用: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