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外保内贷
  ①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③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4)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①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③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