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1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解释1】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解释2】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10)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12)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