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5}*]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5}*]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5}*]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5}*]会计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因欺诈发行,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9)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1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