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5}*]年度报告。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5}*]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5}*]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5}*]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5}*]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5}*]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8)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0)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I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1)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2)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3)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15)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6)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1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18)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9)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20)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21)主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2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2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4)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2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
  (26)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7)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28)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