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馈赠或者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股份制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