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6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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