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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