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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