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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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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9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解释】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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