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8)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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