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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