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①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②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③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④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⑤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⑥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传真或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应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①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②如果仍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注】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如果收到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只有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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