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转让定价关联方的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如(教材P445,8项)
(1)股权控制比例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管理层控制比例:一方5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等。
2.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査、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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