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略)
2.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前,在高新资格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