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15%的税率;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
3.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免3减半。(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9.集成电路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符合条件:略
10.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取消优惠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税款的情形: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11.其他规定: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9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增: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四)新增: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按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