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相关办法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提示1】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提示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其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二)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提示】特别是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及混业销售行为税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