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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9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具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一省三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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