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考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