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其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