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了……
    某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目的:购进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和棉短绒。
    过程:2017年7月份购进一批棉花A生产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B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万元,税额为1.2万元,由于仓库管理不善,无法确定其用途;
    向农业合作社购进棉花C一批用于生产棉短绒,买价10万元,取得免税普通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D一批用于生产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万元,税额为1.8万元。
    提问:该企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存在问题?
    涉税分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税务分析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收购发票。
    根据农产品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还需要根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具体分3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11%税率货物(服务)或6%税率服务的。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13%)。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1、该企业购进一批棉花A生产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D一批用于生产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万元,税额为1.8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进项抵扣应当按照20*13%+60*13%=10.4万元。
    2、向农业合作社购进棉花C一批用于生产棉短绒,买价10万元,取得免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11%税率货物(服务)或6%税率服务的,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当按照10*11%=1.1万元。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B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万元,税额为1.2万元,由于仓库管理不善,无法确定其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2万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3%+60*13%+10*11%+1.2=12.7万元。
    (本文来源于网络,由中国税务师网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