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东莞警方获取一条由国税部门转交的犯罪线索,称清溪镇一公司涉嫌利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
    接到线索后,东莞警方展开侦查。经3个多月的摸排调查,警方摸清以陈某锋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和活动轨迹。
    2017年4月11日,东莞警方在清溪镇大利村某工业区内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陈某锋及其妻子林某梅、下属李某方和购买发票的姜某青,在其窝点现场缴获公章、发票、税控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捣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窝点1个。4月17日,购买发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发在长安镇落网。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锋等人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被抓获,该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额约2.65亿元,涉及税额4517余万元,涉及企业、公司包括广东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江西省、福建省等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锋、林某梅、李某方非法获利约300万元。
    以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为目的,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开具金额、数量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提醒广大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认识,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和宣传,做到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欲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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