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2014年向A房地产公司定制商业物业,项目在2013年获得建设许可证,我司在2015年预付了70%的购买款,项目在2016年9月交付,以上物业我公司目前在在建工程核算,我司2017年出资1000万元进行装修,对方开出增值税发票,请问进项税能抵扣吗(目前未投入使用,还在在建工程核算)?分两年抵扣是不是在两年之内哪个月需要交销项税,都可以用来抵扣呢?
    专家回复:
    1、贵公司取得2016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的商业物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当分2期抵扣,即前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贵公司出资1000万元进行装修,如果该金额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期抵扣,具体抵扣时间与回复1相同;否则可以一次性抵扣,不需要分期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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