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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抢分考点:税法的基本原理(第一章)
1、税法解释的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税法解释的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
行政解: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2)按解释的尺度
A、字面解释
进行字面解释涉及四个层次的问题:
①汉语的通常含义
②各类法律及各相关学科的术语的本意③附加了特别含义或限制的专业术语(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即附加了在我国境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条件)。
④税法固有的概念
B、限制解释
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将“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其范围明显窄于“习惯性居住”的字面含义。
C、扩充解释
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将劳务报酬按次征收扩充解释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连续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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