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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冲刺抢分考点: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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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重点】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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