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税务师考试结束也就意味着新一轮的备考即将开始,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必要的税收政策是需要我们及时关注的。
税务师知识点
今天,琉璃学姐将为大家分享的一个与我们在职考生关系比较密切的知识点:换工作后,个税预扣预缴税额如何计算?赶紧来学习一吧!
换工作后,个税预扣预缴税额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执行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政策。
其中,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再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最新规定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调整了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累计减除费用”要和“累计收入”确认配比,只考虑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月份,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提到“本单位”的同时,强调不得重复扣除,并可以补充扣除。
最优解是将离职(没工作)期间的专项附加扣除及时在新入职、受雇单位开始预扣预缴个税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和预扣预缴单位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本单位”的“累计收入”配比,只考虑了本单位任职月份的扣除,忽略了离职期间的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师知识点
换工作后,个税预扣预缴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若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预扣预缴个税会发生中断,新任职、受雇单位办理预扣预缴时,往往衔接不到位,无法最大程度的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可能有的人会说,预扣预缴即使多缴了税款,汇算清缴还是会退的嘛,没有多大关系。
但是真实情况是,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另一方面,汇算请教时会有一部分政策红利,比如2019年度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或者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免于汇算清缴。若纳税人正好处于上述免于汇算清缴的范围之内,那预扣预缴环节预缴的税款,也无法退回,无法享受上述政策红利。
【附上·案例展示】
【题目】某纳税人2020年3月底离职,2020年7月开始重新就业,每月从新任职单位领取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为18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包括住房租金1500/月、继续教育400/月。7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
【解析】
7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1500×4-400×4=540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400×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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