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有哪些方法?在税务师税法一科目中,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是考试频率比较高的考点,今天高顿小编和大家来讲讲这个知识点。
税务师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有哪些方法
税务师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有哪些方法?
由于视同销售没有售价,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注意这里是有顺序的,做题时不是所有都适合组价的,一定要按照顺序来选择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不涉及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来说,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售价。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为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适用10%;小轿车适用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适用6%;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它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5%。
税务师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有哪些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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