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范围
担保物权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法定)。
担保物权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附随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物权)。
2.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分类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2.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以《民法典》物权编是否明确规定(2022年新增):
1.典型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非典型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保理合同中保理人的权利、让与担保中受让人的名义所有权。
【提示】作为实质的担保物权而赋予其担保效力。
担保合同
(1)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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