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变动!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是企业纳税的一个重要税种,根据最新文件,2023年的增值税部分政策变动具体如下:
最新政策变动!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变化之处:

1.生产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0%,2023年为5%
2.生活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5%,2023年为10%
与2022年度四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各自降了5个点。

三、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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