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具备哪些效力?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此外,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包含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如有些是先由相对方自己执行,还有些行政行为成立后可以暂时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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