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除斥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完成,形成权即告消灭。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多缴税款的退还期限(3年)和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3年或5年),性质上均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纳税人的退税权、税务机关的追征权即消灭。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综合这两项规定,由于抵押担保的期间届满后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并不会消失。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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