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原则是什么意思?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事不二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内涵一是罚款,而不是其他行政处罚。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一次性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税务人员和税务当事人应当领会其中包含的以下几层含义:
一、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通常应理解为“同一事”或“同一个行为”的违法。例如,纳税人在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就涉及违反两个法规的规定,一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即“同一事”或“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也只能选用其中一个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的罚款处理,不能再选用另外的一个法律或法规进行二次罚款。但可以同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二、对“罚款”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有很多种类。其中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等,称之为财产罚。还有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照等等,称之为行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是只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是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其都规定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当然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三、纳税人的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包括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几个机关联合处罚的情况,即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由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重复罚款处罚。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先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进行一次性罚款处理,而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进行第二次罚款,只能作出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等。即使多个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也只能由一个机关选用一个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一次罚款。其他机关可以作出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决定。多种行政处罚并处,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四、对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再受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由同一处罚机关重复处罚。即纳税人违反了税务机关的一个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该税务机关只能作出一次性罚款,该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此也不能再罚款。如县级税务机关对某纳税人处以一倍罚款,市级或省级税务机关不能因罚款额度低,另外又给以补充两倍罚款,如果这样,就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这种处理是无效的。
五、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如果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可以先作出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而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就是说在司法判决时对先期进行的行政处理是承认的。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处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复议的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作出加重处罚的决定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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