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怎样的?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计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许可的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
2、特许: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配置某种资源。
3、认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
4、核准: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
5、登记: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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