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协议。
行政行为无效是什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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