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剪影行为的征税规定都是怎样的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混合销售和剪影行为的征税规定
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二)兼营行为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和税务处理的规定
1.混合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各项目间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征收增值税。
2.兼营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各项目间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征收率);否则从高征税。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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