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具体规定都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具体规定都是什么呢?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具体规定有:
减免税办理: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监管年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期内定期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监管解除管理: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减免税货物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其他处置管理:
(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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