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
1、成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2、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会议召开
第一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4、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6、表决形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7、决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通过)。
8、决议撤销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9、决议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0、人民法院裁定
(1)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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