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有哪6种税会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包括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差异、反向支付对价的处理差异、合同资产减值的处理差异、预收款确认收入的处理差异这六种,下面高顿君就来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
税会差异有哪6种税会差异

税会差异有哪6种税会差异

一、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新准则界定的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核算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处置,不属于收入的核算范围,处置利得或损失通过营业外收支等科目进行核算。

税法的收入确认,通常不考虑收入的形式、来源及性质。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收入新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入,交易的商业模式、支付条款、定价安排等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收入确认的结果。商品控制权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成为收入确认的重要判断标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合同需具有商业实质,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以及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税法的收入确认,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来判定,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会计出于谨慎性原则设置的收入确认条件不予认可,即不考虑企业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单独设有视同销售条款,对部分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的业务,在税收上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差异

收入新准则规定,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收入新准则对存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不作为收入进行核算。

税法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无相关要求。一般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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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向支付对价的处理差异

收入新准则规定,对价一般应由客户支付给企业。出现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情形的,交易价格应冲减应付对价,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如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税法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税法一般作为销售折扣或折让处理

五、合同资产减值的处理差异

收入新准则规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出现减值因素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因素在以后期间发生变化的,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时,企业应首先对按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收入新准则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损失,应符合实际发生原则。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做出特别规定,如金融企业、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在一定范围及标准内计提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可以税前扣除;超过规定范围及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一般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如上述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待损失实际发生时,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预收款确认收入的处理差异

收入新准则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收入新准则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替代了原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履约进度。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根据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各税种对预收款项界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尽相同。流转税方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实现。对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外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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