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什么?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制定规则这项活动本身)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出来的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2、广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部)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行政行为的概念:
广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狭义:指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2、裁量性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一般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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