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哪些可以抵税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条件: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方: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条件: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扣除时限:(1)学前教育,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扣除方: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条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扣除时限: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扣除方: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本人扣除。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每月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时限:取得证书当年
扣除方:本人。
扣除条件:取得相关证书。
(四)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的额度(每人每月扣除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
扣除条件: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时限: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未”。
扣除方: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五)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个人自付超过15000元的部分允许扣除,最高限额80000元
扣除条件: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时限:医保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扣除方: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六)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条件: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购买中国境内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时限: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一般情况下,不能双方分别扣除)具体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租房租金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
2.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的:1100元/月;
3.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扣除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住房租金支出。但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
扣除时限: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
扣除方: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