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都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都有哪些呢?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理论分类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精神罚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为罚
行政处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税务行政处罚: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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