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
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
1.受理时限
债权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主体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提交材料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4.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6.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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