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是怎样的?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是怎样的?
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货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钠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0.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数据等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虚开、私印、购买、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不改正的。
1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1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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