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哪些行为视同销售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企业所得税哪些行为视同销售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
3、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
商场开展“拥绑销售”时
企业所得税及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直接计算法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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