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效力的分类是怎样的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债的效力的分类是怎样的呢?
债的效力的分类
1.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
(2)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
2.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债权人履行债的效力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①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②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
(2)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债的分类
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
(1)实物之债;
(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
(3)利息之债;
(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
(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
(1)按份之债
(2)连带之债
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
(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3)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
7.根据两个债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2)从债: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8.根据债的给付方法划分
(1)一时之债:只须一次给付即可完成的债。
(2)持续之债:以持续性给付为标的的债。
9.根据是否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划分
(1)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之债。
(2)法定之债(广义):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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