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再审程序
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再审具体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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