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哪些呢?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1.原告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
一般而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诉讼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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