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审核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审核有哪些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审核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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