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核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核是什么呢?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核: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③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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